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劳动关系咨询中经常提到的劳动服务期、试用期、合同终止等问题做了汇总:
1、员工的试用期可以单独设定吗?
答:试用期限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约定的,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2、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呢?
答: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答: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什么义务?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任意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答:除了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以及竞业限制约定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6、劳务派遣的含义是什么?
答: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7、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报酬吗?
答: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8、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应当执行哪个地区的劳动标准?
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9、被派遣劳动者应当与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必备条款?
答: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0、经济补偿上限如何确定?
答: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时,符合法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