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的,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而裁减人员。

如果在职期间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附: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1. 公司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 员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必支付经济补偿。